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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生态文明的基础

  
  孟子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张载说“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均有泛人道主义的倾向。认为人类应有广阔的胸襟,宽厚道德,将爱心、良心推广扩充及于一切人、一切物。将道德抽象化,有其谬误的一面。但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物,则有合理的因素,而这正是当今生态伦理学的一条基本原理。西方生态伦理学家提倡“尊重生命”、“尊重存在”,反对“人类中心论”、“人类沙文主义”,把人与其他生物、自然物放到平等地位上,与中国古代“厚德载物,民胞物与”的伦理观可称同调。过去片面强调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当代生态伦理学则强调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的朋友,认为关心自然就是关心人类自己,要求把尊重自然、爱护自然转化为内心的道德律令。“山林泽梁,以时禁发”的合理开发原则,不允许伤害生命和自然界是生态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观念在中国也源远流长。至晚在西周时已有虞人,以后各代设立专管山泽之官,对砍伐捕猎均作一定的区域与时间限制。《礼记》的《月令》等篇,记载了战国、秦汉间这方面的许多规定。孟子主张“数署不入污池”,“斧斤以时入山林”。荀子说“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这些论述,极有价值。当今许多地区竭泽而渔、滥捕滥杀的现象,应该制止。
  
  二、生态伦理之道德基础
  
  传统伦理文化认为,伦理总是人伦之理,道德总是为人之道、待人之德。人们难以理解除了为人谋利益、满足人的需要以外,“自然”还有什么独特的价值?环境伦理学的诞生,标志着在关于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判断上开拓出了新的思维方向,把一切道德的关怀和道德理想都是基于对人的思考这种传统思维方式扩展到人和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伦理关系或道德关系的层面,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
  
  生态伦理道德的核心生态伦理道德的核心是试图建构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生态伦理道德是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加以反省。人类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讲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调整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因为,它没有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所以,当一些人在做出超出自然所能承受的掠夺式、破坏式的索取行为时,并不会产生负罪感、愧疚感,并不感觉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得不到周围人们的道德谴责。生态道德的建立,必将弥补道德领域中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重要方面的缺失,规范人在处理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行为准则。生态道德所确立人与自然新型关系,为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观念和意识形态领域扫清了障碍,开辟了道路。生态伦理道德正是以它独特的视角,关注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帮助人类反省自己与自然的关系。从道德的高度规范人类的行为。因为,生态道德的核心就是人类合理节制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与自然达到和谐统一,学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生态道德是超越社会性质、超越民族、超越阶级、超越国界的世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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