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选择激励工具的有效组合与运行方式,实现组合效益最大化
多种激励工具共存的条件下,如何选择运用不同激励工具成为制度实施的关键。
笔者认为,不同激励制度应当综合运用。理由如下:首先要实现环境与经济目标,但只有有限的制度可以使用。这时,通常无法保证所有目标的顺利实现,相关的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其次,制度对目标变量的作用不是充分独立的,即使目标数量与制度数量相等,仍会存在不同目标之间的替换,影响制度的效果;再次,节能系统比较复杂,制度运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利用某制度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时,不能避免制度失效的风险,故不能过度集中地使用少数制度,应综合运用。最后,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一种制度运用往往既带来收益,也带来一些副作用,而收益的副作用常常不同时体现出来。综合运用可使他们互相补充,扬长避短。总之,按照节能目标,统筹规划各种制度的运用,发挥最佳组合效应,既包括各激励制度之间的组合运用,也包括激励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组合运用。
在综合运用不同激励制度时,为了确保综合运用效果最佳,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要以节能目标为依据,要以健全的组织协调机制为前提,要统筹考虑制度成本(实施成本、转换成本、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社会公平、经济技术发展程度等因素,要瞻前顾后、考量全局的利弊得失,要科学选择最佳组合方案,要注意激励制度的财力、组织保证,注意激励制度的时差、作用方向、运用时机、主次交替组合,确保组合效应最佳。如:财政类制度比投资类制度的制定时差要长,而作用时差要短,只有配合使用才能有效避免制度时滞现象。[8]
(五)健全激励管制程序
由于激励管制更强调市场主体的参与,往往难于从行政实体法予以规范,以行政程序法规范整个管制的决策与实施过程,就显得非常重要。管制程序应该既体现行政效率,以保证及时作出管制决策、实施管制方案,又应该体现民主与公平,以保证管制决策的合理性、接受管制的机会对所有市场主体的均等性。同时,由于管制方式多种多样,对每种方式都应有相匹配的程序,尤其是对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方式更要有相应的匹配程序。就不同程序的共性来讲,应包括以下程序制度:管制标准与条件公开制度、管制决策听证制度、公众和专家参与论证制度等。
(六)健全激励管制的监督与救济措施
行法行政原则要求,对于任何可能损害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该予以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激励管制也不例外。针对管制主体滥用管制权利和管制对象滥用企业权利的行为,应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一方面,对未及时兑现管制优惠、或者违法给付管制优惠的,应负否定性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管制对象违反法定或约定管制权利的行为,也应负否定性法律责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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