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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节能激励性管制制度的对策

  (三)合理选择激励工具
  
  根据“丁伯根法则”,当决策者要实现某一数量的独立的政策目标时,至少应有同样多的政策手段。如果有效的政策手段数量少于政策目标的数量,其中的一些目标就无法实现。如果有效的政策手段数量多于政策目标的数量,则所有政策目标都可以实现,且有多种实现的选择途径。根据这一法则,节能要兼顾环境、经济等多个目标,相应的存在多种激励工具。 借鉴国外经验,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和节能所处的阶段,应选择以下工具:
  
  1.财政补贴
  
  补贴主要是指通过采取物价补贴、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方式对节能企业进行鼓励。一般而言,补贴有三种形式:一是绿色投资补贴,即对投资者进行补贴,如对风力发电投资者实行投资补贴等。对投资者进行补贴的优点是可以调动投资者投向绿色产业的积极性;缺点是这种补贴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关,不能起到刺激更新技术、降低成本的作用;二是绿色产品补贴,即根据绿色产品产量对生产者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有利于增加产品产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三是绿色消费补贴。如对太阳能设备、微型风力发电设备的购买者给予补贴,以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
  
  补贴政策的实施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补贴资金来源问题。根据美国和西欧的经验。一是通过系统效益收费来筹;另一个是征收化石燃料税,中国主要由政府财政支付;而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有限。需要补贴支援的事业很多,所以依赖政府财政的支持不是长久之计;二是补贴策略问题,即应给谁予以补贴和以什么样的运行机制进行补贴,如果对用户进行补贴,正如前述,不一定能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如选择投资者给予补贴,并采取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机制,则可能取得既扩大生产规模,又能降低成本的双重目的。
  
  2.税(费)收政策
  
  发展节能的税(费)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制性税(费)收政策。这种强制性税收政策,尤其是高标准、高强度的税收政策,不仅能起到鼓励节约利用资源和防止环境污染的作用,还能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因而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刺激措施。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与资源税收体系,必须在现有资源税的基础上,扩大征收范围,开征环境税、森林资源税、渔业资源税、燃料税、碳税等税种,并逐步将现行的资源环境补偿费纳入资源环境税的范畴。同时实现税负转移,完善计税方法,加大对有害于环境活动或产品的证税力度,加强资源税的惩罚性功能。二是税(费)收优惠政策,如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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