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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节能激励性管制制度的对策

  
  3.连续原则。某些激励制度的实施只是权宜之计,但是从节能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制度的持续实施和修正,必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以确保节能的稳定推进。
  
  4.紧急原则。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和地方可以超越正常程序而紧急制定和发布临时的激励制度,以确保节能的稳定推进。
  
  5.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经济发达国家,资源利用有更多选择,资源压力相对较少,环境质量要求较高,激励制度倾向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在经济欠发达国家,经济对资源的初级利用依赖较大,激励制度倾向于提高资源利用程度。[3]
  
  6.动态调整原则。节能不同阶段,政府经济激励管制目标不同,相应的激励管制制度要与目标定位一致。如:起步阶段,激励制度设计要满足促进废弃物治理与回收再利用的需求。发展阶段,激励制度设计要满足促进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的需求。成熟阶段,激励制度设计要满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的需求。[4]
  
  7.因地制宜原则。我国地域广阔、地域分异明显,不同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有明显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的节能处于不同的阶段,这就要求发展节能,要根据各地的自然环境条件、节能所处阶段及制约因素等,科学设置适合本地区的政府经济激励管制制度。
  
  8.全过程激励原则。节能确立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个原则,每一原则分别对应节能的不同环节,他们对节能的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环节,目的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流;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环节,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时间的服务强度;资源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环节,目的是把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这就要求国家要根据节能三原则的要求,针对节能的不同环节分别设计相应的政府激励制度,使激励制度涵盖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产品生产与消费过程、废弃物的排放过程及其回收利用过程。[5]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相结合的激励管制体制
  
  节能是一种全新模式,政府要尽快适应这一模式的要求,转变现有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建设,实现由管制政府向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角色转变。
  
  节能涉及部门众多,仅靠单一部门领导是行不通的,必须由国家、省、市、县(区)政府实施统一领导,由主管国家、省、市、县(区)长具体负责节能工作,通过国家、省、市、县(区)节能建设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节能建设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并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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