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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节能激励性管制制度的对策

  (一)补贴政策
  
  一般而言,补贴有三种形式:一是投资补贴,即对投资者进行补贴。如:德国对风力发电的投资补贴即属此类;二是产出补贴,如:美国、丹麦、印度等国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三是对消费者(即用户)进行补贴,例如欧洲大部分国家均对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提供20%~60%的补贴。
  
  (二)税收政策
  
  一种是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税)等。如: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免交销售税。日本对公害防治设施减免固定资产税等;另一种是强制性税收政策。如:德国对除风能、太阳能之外的其他能源征收生态税。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生态税等。[2]
  
  (三)价格政策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对绿色产品价格实行优惠的政策。如:德国制定的电力法要求电力公司必须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并要向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支付消费者电价的90%;在美国“能源政策法”中规定,公用电力公司必须以可避免成本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同时美国的一些州还做出按净用电量收费的办法。这些实际上都是电价优惠的措施。
  (四)低息(贴息)贷款政策
  
  目前德国对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正在实施低利率贷款,利率从2.5%~5.1%不等。日本利用非盈利性金融机构为节能企业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
  (五)政府采购政策
  
  例如美国、日本和德国采取的屋顶计划,实际上是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支持采购等手段。扶持尚未成熟的光伏发电产业。此外,政府支持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六)押金返还制度
  
  押金返还制度是很有效的垃圾资源化途径,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制度,它主要针对一些易于直接重复使用或对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产品和包装材料。押金返还制度对资源回收利用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尤其是对玻璃等包装废弃物的回收。
  
  (七)公共效益基金
  
  公共效益基金主要有环境基金、节能基金、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等。节能基金属于其中的一种。节能基金的发展已有多年的历史,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巴西、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目前约20个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公益基金。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基金的建立和投入使用,对节能的发展形成了有效的支持,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其它社会效益。综观各国的基金运做情况,以下方面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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