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行政府激励管制工具不健全、不完善,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资源利用方面,资源价格扭曲和要素价格扭曲未能有效改正,使原料价格过低,产品价格过高,助长了资源的浪费;二是资源核算制度不健全,在国民收入核算中资源利用等经济发展成本不能在核算体系中显示出来,资源耗竭状况得不到反映,使人们无法进行经济发展成本与经济发展收益的比较,造成认为忽视资源的浪费与短缺;三是绿色核算制度不健全。对一般经济主体而言,在眼前利益的趋势下,形成了乱砍乱伐等掠夺性经济行为。对地方政府而言,以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指标,致使政府只管上项目,不考虑环境影响;四是,尽管推行了一些资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政策,如: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税等,但其计算办法仍不适应节能的要求;五是,我国排污收费标准过低,在许多行业,甚至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或清洁技术使用成本,致使众多企业宁肯接受罚款或交排污费,也不远治理污染或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六是,财政工具不健全,运用效果不佳。我国目前仅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治污企业实行财政补贴,且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留成、先征后返等,对相关企业的支持效果甚微。[1]七是,融资支持不足,效果欠佳。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支持政策,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运作条件,并未落到实处。如:国内现有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难以满足节能的巨大支持需求,主要是: (1)在国家一级,尚没有建立专项用于节能的基金。如原有的节能专项资金先后被停征或取消后,国家却没有建立新的融资渠道来筹集专项用于支持节能的资金。(2)在地方政府一级,用于支持节能的资金有限,而且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存在问题。此外,国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在管理、配置使用、监督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的使用效率。主要是: (1)基金管理有欠规范。 (2)基金的配置使用缺乏透明度。 (3)基金的配置使用缺乏灵活性。 (4)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力度较弱。八是,发展节能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技术、废弃物回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有许多立法空白需要填补。
5.缺乏有效的激励管制程序和监督与救济措施。程序欠缺,导致激励管制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成本的增加;监督与救济措施不完善,导致管制主体滥用管制权利和管制对象滥用企业权利的行为屡禁不止。
二、国外节能政府经济激励管制制度经验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节能法制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节能的发展,有推动节能的激励体制、运行条件、激励程序和激励监督救济措施,尤其是采用了大量具体的经济激励工具,促进节能的发展。其中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激励工具最具代表性。主要激励工具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