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过程中,可以使各种环境活动有利于环境的保护,防止以牺牲环境获取利益,使环境政策民主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和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也作了些相关的规定,但从总体上来说,仍存在不足,针对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群众的权利,权利只有在法制的范围内才能得到保证,因此,环境权应该在我国宪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使其从应然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环境条件的资格。在立法层面上,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才能贯彻众众参与,才能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环境政策民主化,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权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其中,重要的是要保证公民获得各种环境信息资料的权利、参与环境决策活动的整个过程的权利、环境权受到侵害后的请求救济的权利。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公众了解到信息,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定将环境知情权放在了首位,例如美国制定的<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法>规定环境信息对公众公开;德国的<环境信息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了解政府机关所拥有的环境信息。在我国,2002年颁布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的知情权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不是很具体,因此,对于环境知情权,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有义务公开其所拥有的有关环境信息,公众也有权请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并且这种权利应予以保障,同时还应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清楚、具体,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详细、明白,不得含含糊糊,模棱两可,让公众造成认识误区,影响其权利的行使。
在了相关信息后,公众可以更好的行使参与决策权,针对具体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有了公众的参与,可以防止更多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和环境问题的恶化。环境权除了包括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之外,还应包括环境请求权,当环境决策机关剥夺了公众参与的权利,或公众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公众可以基本请求权要求法院对决策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请求法院救济,从而使公众的环境权得到行使,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