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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一种尊重和维护自然的文明形态,它认为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人与自然都具有价值,人是价值的中心,不是自然的主宰者,因此,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是在保护环境的基本上进行;人的全面发展也应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公众参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保障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团体、公民有权参与到影响环境利益的相关决策中,使得该项目或者决策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就是防止决策的盲目性,消除因此会给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而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不受侵犯。
  
  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存,人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他们的活动直接影响到环境,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如果每一个人扔一张纸,就有十几亿张纸,相反,如果每一个捡起一张纸,则就少了十几亿张纸,不同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不言自明,因此,公众是环保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环保事业的主力军,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中流砥柱,有了公众的参与,中国的环保事业才能走得更远,建设生态文明才能成为现实。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公众参与,无论是可持续发展还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都离不开人。生态文明认为,人是主体,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又称自觉能动性、意识的能动性,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力。意识存在于我们的头脑里,人们只能用语言表达它,用文字记录它,不能用它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虽然只靠单纯的意识不会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但是意识却有一种本领。那就是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在不停在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以及怎样去做,在实践中,意识总是指挥着人们使用一种物质的东西去作用于另一种物质的东西,从而引起物质具体形态的变化,这种力量就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是人类特有的,动物是不具备主观能动性的。这也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改善环境,和谐发展,而动物不可以。
  
  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人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人类不合理的利用资源的、过度向自然索取和过度向环境投入垃圾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人类应该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该为自己破坏环境的行为承担治理责任,为自己的开发行为去保护环境,恢复环境的生态功能。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质量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生命的安全,人们有权生活在适宜的环境中,但同样也有义务去保护这样的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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