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积极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有效经验,思考和架构比较合理的中国碳平衡模式,以此奠定建立中国碳基金制度和中国生态补偿金制度的基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已于2008年11月5日发布了《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项目报告,首次提出以“碳”这一可定量分析要素作为硬性指标,对经济活动加以监测、识别和调控,建议在中国以省级为单位推行“碳源—碳汇”交易制度。项目建议的建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源-碳汇的平衡账户(确立碳预算、碳信用、碳基金等碳汇交易机制与市场工具),是进行“碳源-碳汇”交易制度的前提。应该在尽快 对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碳平衡状况,即碳源量与碳汇量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使生态受益区在享受生态效益的同时,拿出享用“外部效益”溢出的经济效益,对生态保护区进行补偿。这实际上是将碳源排放空间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碳汇吸收能力作为一种收益手段,利用我国区域间碳源和碳汇拥有量的差异,通过有效的交换形式,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使生态服务从无偿走向有偿。
(七)中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制定低碳经济国际规则。
不了解低碳经济贸易的国际规则,我国企业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碳排放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国企业及时参与规则的制定非常重要。目前,企业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体,应对其建立激励机制,激励企业进行低碳科技创新。
政府通过设定明确的碳排放上限,可以科学界定哪些行业、哪些领域当中还有减排的潜力。低碳经济是基于自然规律的经济模式,因此通过对企业的减排进行实时的监测,摸清其减排程度,并对其应尽的减排义务进行客观评估,可使企业获得明确的信息。另外在减排过程中设立一些税收等政策激励的措施,促使企业寻求更好的节省能源的技术和方法。此外,稳定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从长远来说非常重要,企业需要长期的稳定感,从而根据政府制定的目标相应地调整自己的发展计划和重点领域。低碳经济的政策要有时间范围,如英国政府就承诺在2015年之前低碳政策维持不变,这样就能给企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明确的信号可以给企业以稳定感,同时也可以给消费者个人提供更多消费的信心。应最大限度地使用以市场为主的自愿性机制,在完全必要和设计完善的前提下提倡以监管等原则来保障成效。其一,通过税收优惠、融资优惠等激励机制,政府和相关企业将会增加对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投入,或者通过对研发资金的重新分配,来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其二,由于对碳排放的限制,排放温室气体较多的企业不得不增加对低碳技术的需求,一个新兴的低碳技术市场将会形成,这将极大地促进低碳技术产业的发展。其三,由于学习效应,低碳技术的性能在应用中将得到提高而成本却会下降,这反过来增强了技术自身的吸引力,使其市场前景变得更为广阔。
中国企业应该而且必须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建立低碳领域的技术创新机制。伴随《京都议定书》的执行,相应的减排技术产业及其市场将逐步形成。清洁能源技术和高效能源技术将逐渐成为这一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技术,谁在这个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取得突破,谁就能够抢先占领这一市场,谁就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此外,更应注重低碳技术创新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的整体战略部署,这不仅会带来非常大的利润,也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合作领域。[6]
(八)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机制,形成具有法效的低碳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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