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学者指出,与西方国家将一般违警行为也纳入犯罪相比,把犯罪门槛设的很高的中国
刑法是个“小
刑法”。[3]对于这样一部“纤细苗条”的
刑法,有诸多学者认为其“将犯罪限定在最小的范围内,危害性不很严重的行为都由其他法律处理,充分反映了
刑法谦抑性的合理性要求”。[4]也有学者认为这样重罪重刑的小
刑法存在刑罚过于严厉等弊端,而建议将量大面广的微罪纳入犯罪圈,使
刑法成为“大
刑法”。
学界普遍认为
刑法谦抑最本质的一个特点在于“限制”,但是对于限制的核心是什么,是有些含糊的。以中国
刑法为例,如果说限制的核心是犯罪,那么作为“小
刑法”的中国
刑法是谦抑的;如果说是刑罚,那么作为“重罪重刑”的中国
刑法是不谦抑的。据此,中国
刑法似乎存在既谦抑又不谦抑的“悖论”。
其实,之所以出现这个“悖论”,源于对
刑法本质的认识,即
刑法的本质是“罪”还是“罚”?根据中国
刑法的犯罪圈小而认定中国
刑法谦抑性的多是建立在
刑法本质是“罪”的基础之上。而现代刑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开篇即直指“惩罚权”的正当根据与限制。[5]沙俄时期刑法学家基斯特雅考夫斯基也曾一语破的地指出“在
刑法中,第一把交椅无疑应属于刑罚,在刑罚中表现了
刑法的灵魂与思想。”[6]因此,揭开“
刑法谦抑”的面纱,我们看到的是对“刑罚权”的限制。这样一个限制,让
刑法如同一把剑,尽管威震四方,却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出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