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低头看路”也“仰望星空”:美国法律教育漫谈
兰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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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年,弗吉尼亚小镇威廉姆斯堡,美国第一所法学院在威廉玛丽大学创立。学院创始人——独立宣言起草者、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郑重宣称,学院之宗旨是培养“公民律师”(citizen lawyer),其不仅应是娴熟的法律匠人,更应是体面的公民以及社区、民族乃至国家之领袖。该目标虽不免理想色彩,但至今仍被不少顶尖法学院所追随——至少在口头上如此。
法律实务被视为一种手艺
作为英国殖民地,早期北美法律教育受到牛津、剑桥等传统英国大学的深刻影响,较为偏重法学理论乃至哲学思辨。圣经及西塞罗、亚里斯多德、斯密、孟德斯鸠、格老秀斯等人的着作成为主要教学内容。
博雅教育的色彩长期重于职业教育。甚至一直到20世纪初期,斯坦福、耶鲁等法学院都还把语言、数学、经济等文化课程作为法学院必修课。法律实务被视为一种手艺,主要通过学徒制(apprenticeship)——而非法学院——传授。成为执业律师的必要条件,并不包括法学院文凭,反而是长达数年的学徒经历。
在殖民地时期及至建国之初,美国法律教育之目的,似乎不在于培养律师,而在于培养政治精英。由于缺乏一个依靠爵位、土地或军功而形成的传统上流阶层,美国社会的阶级划分依赖于职业的区别,尤其是职业所包含的文化程度和荣誉感差别。
对于彼时的白人男性而言,法律职业正是一种既能赢得广泛尊敬、又能超越一般人之上的最佳工具。游历美国的法国人托克维尔曾不无艳羡地说道:“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由于法学家是人民信赖的惟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自然都被他们占去。”
从博雅教育转向职业教育
然而随着工商经济尤其是两次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律师行业愈发趋于商业化、职业化。庞大的市场需求使得传统的学徒制供不应求。法学院标准化、大规模的律师生产模式逐渐成为主流。
尤其是在兰德尔(Langdell)于1870年执掌哈佛法学院长一职后,首创“视法律为科学”的案例教学法,并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组合运用,因其成本低廉、效果突出,迅速风靡全美法学院。法律教育自此从博雅教育转向职业教育,整体风格和内容基本成型,并一直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