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该不该学美国的诉讼效率?
兰荣杰
【全文】
酒后驾车,没有肇事,被警察逮住。这样一个案件要处理多久?
如果在中国,一般情况下,交警要么当场宣布处罚决定,要么待医院出具验血报告,即便要处以行政拘留,顶多也就耗时数天。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会停止执行。即使对醉酒肇事致多人死亡者,如孙伟铭案件,从案发到一审判处死刑,也不过区区7个月。当然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交通肇事案件审判延期,但往往是因为等待被告人支付民事赔偿,而非刑事部分本身需要。
不过在美国,至少在人口众多的纽约州,一起的简单酒驾案可能耗时两年!今天的《纽约时报》报道一个案例,纽约州议员鲍威尔(Powell)于2008年3月6日凌晨被警察发现酒后驾车,当日便被诉至地区法院(酒驾在纽约属于轻罪,需要由法官来定罪量刑)。按照惯例,检察官提出认罪和解的条件:罚款300美元,吊销执照3个月,再上一个酒驾劝导班。可是鲍威尔议员不认账,认为自己没有达到酒驾的标准,因此拒绝和解,坚持让法官来审理。
问题在于,美式庭审讲究形式上的程序完整,一场审判需要无数个参与者同时出场,缺一不可,因此时间安排就成了大麻烦。首先是被告人,因为情节轻微,不可能被庭前羁押,要参加庭审只能请假。可是鲍威尔偏偏是一个州议员,公务繁忙,要抽空还真不容易。其次是检察官和法官,每个人手上都是积案如山,开庭期限已经排到好几个月后,要找个合适的空挡还真不容易。辩护律师的情况也差不多。最后是证人,尤其是在场警官,依法必须出庭作证,可是他们要么公务在身,要么难得休假一次,始终很难和他人的时间对上号。就这样,鲍威尔的案子先后确定七八个开庭日期,都因一个或多个参与人的时间冲突而被迫延期,直到两年后,还是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开庭期。主审该案的法官不得不感慨:这个案子都两岁了,何时才是个头?!
其实美国人也真够愚笨。这么一个区区小案,又不是坐牢杀头的大事,要是放在中国,警察顶多几天就可作出最终处罚。即使事关坐牢的交通肇事案件,也不必那么麻烦。只要法官和检察官有空,基本就可直接开庭。至于被告人,不管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多半都呆在看守所,哪还抽不出时间?再说律师嘛,即便真有时间冲突,也少有法官会在意。从来只有律师迁就法官,反过来就少见了。至于所谓证人,基本上就不存在出庭的说法,哪里有什么时间冲突?这样看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效率可是远远高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