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姚永安律师的一封公开信
——关于《对何鹏案的重大揭秘之四》的补充说明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我于(2010-03-31 11:24:37)观看了凤凰卫视以“致命诱惑”为题播出的【专访“云南许霆”案主角何鹏】的节目后,就在新浪网的博客上,写了一篇《感谢主持人陈晓楠祝贺专访何鹏节目的成功播出》的博文。随后又在网络上浏览,又看到了您(姚永安律师) 何鹏案未能改判无罪 辩护人让律师界蒙羞;惊天冤案难以纠正 有罪改判令人遗憾;为了给何鹏申诉开路 我决定向有罪派挑战;公安机关违法追缴巨款 受害何鹏要求依法返还;何鹏案属于惊天冤案 最高院应予彻底纠正,等一系列有关为何鹏鸣不平的博文。我深深地受到了您这种孜孜不倦行为的感动,从对何鹏的感情上来说,我们可以算作是一个战壕的战友。因此我在您的博客上请求您我们成为网络好友,敬请您予以接受。
自从(2010-01-15 17:55)您在博客上发表了《何鹏案未能改判无罪 辩护人让律师界蒙羞》的极具火药味的博文后,我看到了在何鹏当事人一方的律师中有产生严重内讧的高度危险。因为您在此篇博文中写道:“申诉材料(标题为“何鹏之案当再审 惊天冤案应当纠正)明明是我代何见贵、孟小月所写,并由我寄邮寄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领导。但判决书上的申诉人却是何鹏,辩护人却是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重明。……我的观点是只要能作无罪辩护,且能发现该案根本错误,便可同我共同辩护。但却没想到再审时何鹏取代了其父母,张重明取代了我。这其中的原因,张律师最为清楚。”;“正是因为有了张律师的辩护,该案才没有改判无罪。所以,我们向最高院申诉时,请张律师再勿插手,以免再让律师界蒙羞。”。这明明是您与张重明律师之间产生了重大分歧,为此当时我的心情非常担忧。因此我才于(2010-01-16 20:06:20)在新浪网站的博客上发表了《对何鹏案的重大揭秘之四 》的博文。我在此文中写道:“以上三项事实何建贵老人没有与姚永安律师讲清楚。以上的有些情况我也是事后刚刚了解到的。现在在这里向姚永安律师作一通报,请予原谅! 以上情况只有刘晓原律师知道,其他任何人都是无从了解的。现在这一秘密可以公诸于众了。”
现在我对《对何鹏案的重大揭秘之四 》再作补充说明如下:
2009年4月16日下午,何鹏案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坛召开,我与姚永安律师都参加了此会,而且是唯一的一次见面,但并未面谈对话。根据当时研讨会的情况,我认为何鹏案件想要达到彻底平反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我在会上独自提出,何鹏案件的当务之急是要研究如何尽快地把何鹏从服刑的情况下解救出来(因为何鹏与许霆同罪不同刑,刑期相差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