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国家固然可以强制剥夺一个公民的生命,但必须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以恶制恶,不能以一个错误去纠正另一个错误。即便是恶贯满盈如胡德者,也有权利获得由一个毫无褊狭的法官主审的一场公正的审判。重审胡德固然会有一些司法成本,但是相比司法权威的丧失、民众信心的动摇等宪政成本而言,这点代价还是值得的。
司法官要懂得“避嫌”
对于因回避而引发的争议,在国内司法界也时有耳闻。前段时间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北京律师李庄案件,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回避问题。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和陈有西指出,负责侦办李庄伪证罪的警察,同时也是被李庄指控为对其当事人龚刚模实施刑讯逼供的专案组成员。由被控者侦办指控者,显然难以保证刑事侦查的客观性,由此获得的证据当然值得怀疑。李庄本人更是在一审提出,审理该案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员等都应一一回避,因为他的所谓“妨害司法”行为的“被害人”就是重庆司法系统本身。由“被害人”审判“加害人”,还有什么公正可言?不过众所周知的是,李庄的回避申请被当庭驳回(姑且不论驳回程序本身是否合法),律师的质证意见也未被采纳。
其实早在2001年,古城西安还发生过一起更为典型的回避争议案件。西安中院法官杨清秀被控指使他人谋杀院长朱庆林(未遂),一审就在西安中院进行。杨清秀申请西安中院全体回避,因为“被害人”朱庆林仍然高坐院长之位。法院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集体回避”为由,驳回杨清秀的申请,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事后朱庆林院长还出面解释,声称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杨清秀案件时,自己已经主动回避。言下之意,尽管“被害人”就是院长,只要自己不亲自审判杨清秀,法院其他法官完全可以公正处理。
不过如果以胡德案支持者的主张为标准,重庆警方和西安中院的做法显然有欠妥当。实际上,姑且不论现行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仅仅以普通人的思维来评价,估计绝大多数公民都会承认,侦办李庄的警察以及审判杨清秀的法官,都有撇不清说不明的嫌疑,都很难保持真正的客观或公正,因而不应该直接经手该两案。如果法院非要以“法无明文规定”来搪塞,也许可以让被告人无可奈何,但是老百姓可能并不买账。再进一步说,如果老百姓普遍认为不合理的做法,相关法律却偏偏认为合法,那显然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
回避是全球司法界的普遍规则。法官本身不能与案件存在利益关联,也不能与被告人、检察官或律师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关系,否则就应退出该案。套用一个民间俗语,就是法官要懂得“避嫌”,“瓜田莫纳履,李下不整观”。但是不管在美国还是中国,关于司法官员回避的最大问题还在于,社会网络错综复杂,成文的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应当回避的情形一一列举。比如大概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会明文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的私情问题。因此,一套行之有效的回避制度之关键,不在于穷尽回避的具体条件,而在于法官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自觉,以及畅通的上诉渠道和自由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