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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重构

  
  (1)以律师法的实施为契机,切实保障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实现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的修订,为解决律师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第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取得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第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取得了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交流的权利。第三、律师在侦查阶段取得了调查取证权。第四、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律师法的修改,为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依法执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律师法修改的积极意义。从律师法的实施角度来看,关于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规定都与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如果法律效力高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仍保持原状,那么新律师法的这些规定都将无法充分实现。所以,一方面,要抓紧修订刑事诉讼法,以保证刑事诉讼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相关规定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即使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贯彻落实也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以强化权利的可操作性。比如在落实会见权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什么时间会见(律师在检察机关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多长时间可会见);二是会见手续办理,如到看守所会见,除了出示“三证”,是否还需要出示办案单位的证明文件等;三是律师会见多长时间及会见次数;四是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时间冲突的解决等。

  
  (2)建立讯问律师在场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但是没有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必须在场,新的律师法也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现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必要建立侦查审讯时律师在场制度。律师在场制度是指在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赋予律师在场权,以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在场律师享有以下各项权力:第一,了解案情权。即在场律师享有旁听讯问,查阅文书,从而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权利;第二,审讯监督权。即监督侦查人员审讯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利,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权利;第三,提出意见权。即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可以当场向讯问人员提出;对其它不当行为,不需要当场提出的,可以在讯问结束后向侦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提出;第四,阅读签名权。律师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如果认为审讯程序合法,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自愿,对审讯程序没有异议,有权在笔录上签名。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经过律师在场讯问后,很少出现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翻供的现象,提高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从2005开始在反贪部门尝试推行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经过实践,已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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