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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重构

  
  (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1、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审判机关的制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或者对其他非法证据要求补强,或者宣告无罪,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2、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监督制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聘请、会见律师,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对侦查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诉或控告。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开始,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1]这一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探索接受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侦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约规范,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违法违纪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有明显提高。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比上年下降20%,2005年同比下降26%,2006年又下降1.2%。[2]近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在上述涉案人员中,已被判决有罪的达到116627人,比前5年上升了30.7%,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持续下降,2007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2003年下降了3.4和8.4个百分点。[3]

  
  二、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

  
  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总体来说对职务犯罪侦查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监督法律规范的欠缺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在刑事诉讼法原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制度,但在仅有的5个法条中根本没有提及自侦案件的监督问题,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自身制定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予以创制的,这就存在着制约监督规范制定过程不科学、内容不合理以及规范内容效力低等问题。这也是多年来导致民众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监督机制质疑之声不断的主要原因。

  
  2、监督范围的狭窄性。在侦查阶段,自侦部门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侦监部门批准外,其它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拘留、搜查、扣押、冻结、查询等,都未纳入到侦查监督范围。许多内容还是侦查部门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没有实行决策者与执行者相分离的原则。针对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仅把公安机关列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而把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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