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内容
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为: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有直接加害人,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没有直接加害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的,也就是没有过错的,其责任可以免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合同法》第
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受到侵害,如果是由于管理者管理不善造成的,那么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此种管理属于营利性的还是公益性的,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