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掉入路边沟中溺水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高金伟
【全文】
〔简要案情〕
一个冬日的晚上,村民王某,酒后经过327国道时,掉入道路旁边沟中一坑中溺水死亡。此国道两侧是护路沟,而在护路沟中人工开挖一长X米、宽Y米、深Z米的坑,坑中积满水。并且此坑周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其后,其妻、子以作为公路的管理者之公路局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的争议点是公路局是否构成侵权。
〔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路局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甲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醉酒后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可能发生的危险。甲掉入坑中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其醉酒辩不清方向,如不醉酒就不可能掉入其中,即甲的醉酒与掉入坑中溺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与公路局之疏于管理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此,甲应对自己之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路局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公路局对公路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他人在护路沟挖坑未及时加以制止,因而对受害人掉入坑中溺水的死亡负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饮酒过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应由受害人负大部分责任,而公路局只负小部分责任,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路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公路局未尽到管理义务,使公路设施遭到破坏,这是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对受害人的死亡负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重大责任,可以减轻公路局的赔偿责任,因此公路局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公路局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
这是一起在公共场所受到侵害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方面的问题,比如,在餐馆就餐时被歹徒所携带爆炸物炸伤,经营者要不要负责?比如在居民小区内居民家中失窃,物业管理者要不要负责?住院期间财物被盗,医院要不要负责?这里所说的负责,是指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时,可不可以要求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谁是施工人不明确,那么王某所受到的侵害由谁来负责?公路主管部门负什么责任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析违反安全保护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侵权类型。这种侵权行为类型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因此,研究此类型的侵权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