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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普通发票犯罪立法不足之探析

  
  三、当前普通发票犯罪的立法建议与设想

  
  诚如法制日报中的一篇文章题目《法律不应在假发票买方市场前静默》,立法者应该重新审视普通发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特有重要性、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特殊危害性、纳入刑事法典的特别紧迫性,重新定位普通发票犯罪在刑事法律中应有的一席之地。深刻反思现有司法实践之不足,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需求,亟需提上立法日程,制定相应法规,明确法律责任,有的放失地将相关普通发票犯罪打击到位,以封堵此类犯罪生存之空间、流向市场之渠道、司法惩处之漏洞。

  
  1、普通发票缘何层出不穷,除了打击乏力、管理失调外,更重要的因素就是拥有立足之地。这其中可能是凭此虚增成本偷逃国家税款的纳税人,可能是虚假列支中饱私囊的管理人员,可能是领到奖金为了少缴个税的高薪员工,可能是出差回来为了多报费用的公司职工,可能是为了掩盖行贿等经济犯罪的私营业主,可能是为了达到虚报冒领目的的公务人员。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过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后总结认为腐败行为给假发票提供了生存空间,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公安部经侦局经过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行动得出的买方市场巨大是假发票猖獗的主要原因。而现行刑法只有非法制造和非法出售两种行为入罪,现实中司空见惯发生的危害性突出、流向终端的形形色色的使用行为刑法却是无动于衷,苍白缺憾的法律之下,必将带来肆无忌惮的破坏。为此笔者建议增设的刑法修正案中密切关注普通发票使用方人客观评价,可以增设非法购买普通发票、非法虚开普通发票、非法使用普通发票等诸如此类的罪名。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非法购买,达到了规定的追诉标准,罪名即可成立,同时由此所致的逃税、侵占、贪污、挪用、行贿、洗钱、虚报注册资本、诈骗等犯罪行为,遵守择一重罪而处罚的法条兑合原理处理,如果是由此的主观故意支配下而致的逃税、侵占、贪污、挪用、行贿、洗钱、虚报注册资本、诈骗等罪名尚未成立情况之下,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相应普通发票之罪名。

  
  2.加大处罚的力度,对各类普通发票犯罪的处罚应当是:补税依据为该份发票可开具的最高金额,处罚应当在最高限额内从高处罚。一定要提高普通发票犯罪的成本,使制售假发票的法定惩罚成本最大化,提高此类犯罪的法律风险,使法律真正具有威慑力。让更多的以身试法者望而却步。一本发票的购买成本几元钱,出售增至几十元,使用可非法获利成千上万,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的机率又是寥寥无几,如此赚而不赔,难怪前赴后继以此为业,趋之若鹜。正如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郝如玉分析认为,假发票泛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制售假发票的“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都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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