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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建构

  

  第四,宪法法院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力并不意味着违宪审查的滥用,因为法官的宪法解释毕竟不是纯粹以一己之任意而取代宪法之意图、原则和精神,为法官判案留有余地的只是文字出现摸棱两可的极少数情况,正如麦迪逊所指出的“一位法官一生中遇到这种摸棱两可的法律条文,也不过几次而已”。[9]可是,这样一来,对立法机关则受益无穷,他们使法律条文更加合乎宪法而使立法质量得到极大改进和提高,从而尽可能地避免违宪法律的出现。


【作者简介】
范进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8页。
同上书,第474页。
同上书,第475页。
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路易斯·亨金 、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8页。
参见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宪政与权利》,第36—38页。
法国早在1946年即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将其改为宪法法院,有的也仍然称它为宪法委员会。
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宪政与权利》,第54页。
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2—294页。
麦迪逊著:《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8页。
同上书,第474页。
同上书,第475页。
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路易斯·亨金 、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8页。
参见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宪政与权利》,第36—38页。
法国早在1946年即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将其改为宪法法院,有的也仍然称它为宪法委员会。
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宪政与权利》,第54页。
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2—294页。
麦迪逊著:《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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