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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民事平行诉讼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析

  

  在是否行使准予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参考英国法院的方法,即要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尤其要考虑以下要素:1.在何地可以取得证据,以及在何地审理的有关便利条件及费用;2.该民事行为是否适用该外地法律,如果适用,该外地法律与本地法有无重要区别;3.当事人各方与何地有联系,其密切程度如何;4.被告是否真诚地希望该案在外地审理,或仅仅是谋求诉讼程序上的好处;5.原告会不会由于不得不在该外地法院起诉而受到下列损害:他们可能会被剥夺对其提出的请求所提供的担保;或无法执行对其有利的法院判决;或由于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原因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审判等。[18]


  

  (五)协调管辖原则


  

  建立两岸统一的协调管辖机制无疑是解决两岸平行诉讼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当两岸发生管辖权冲突问题时,由当事人或法院向两岸成立的协调机构提出协调申请,由协调机构负责解决。协调机构的成立可以参考美国的多地区诉讼司法专家小组(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的方法操作。根据28U.S.C.A.1407(a)(1995)规定:“当涉及一个或多个相同事实问题的民事案件在不同的地区法院待决时,出于协调或合并审前程序的目的,这些案件可以被移送至任何地区法院。移送的决定由本节授权的多地区诉讼司法专家小组依便利当事人和证人,公正有效地审理案件的目的作出。”司法专家小组如何成立,可以由海基会及海峡会协商具体事宜。在目前情况下,海协会与海基会也可就平行诉讼问题协调两地最高法院。协调可以考虑下列几点因素。


  

  1.当平行诉讼在某一法域法院待决时,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经一方法院审查,如果对岸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不会危及一方司法权、社会安全、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基本准则,不违反一方法院的专属管辖,不会造成一方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法律的后果,能够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提供彻底全面的解决,考虑两诉提起的先后顺序,出于保护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以及诉讼经济的目的,从礼让原则出发,该地法院可以中止其正在进行的诉讼;


  

  2.如对岸法院已依案件的事实作出判决,且该判决非以欺诈手段取得,内容也不违背当地法律的基本准则,败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在诉讼过程中,未发生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形,则该地法院可终结诉讼;


  

  3.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礼让规则,受诉法院审理本案显然非常不方便,从有利于案件迅速、公正以及诉讼经济原则考虑,应请求该受诉法院放弃管辖,而由另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判,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


【作者简介】

 


【注释】Allan D.Vestal,“Repetitive Litigation”,45 Iowa L.Rev.1960,P.525.
Allan D.Vestal,“Reactive Litigation”,47 lowa L.Rev.1961,P.11.
罗结珍译:《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76页。
李双元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75页。
(法)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页。
Heuft Sytemtcchnik Gmb H V.Videojet System Int’l,Inc.,No.93—Co935,1993WL 147506,N.D.Ⅲ.May 6,1993,P.3.
George A.Berman,“The Use of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Vol.28,No.3,1990,PP.589—590.
Gulf Oil Corp.V.Gilbert,330U.S.1947,P.501.
K.R.Jayaraman V.Salomon Inc.,1991 WL 61071,P.3—7.
Hilton V.Gugot,159U.s.,1895,P.113.
Turner Entertainment Co.V.Degeto Film GmbH,25F.3d,11th Cir.1994,PP.1512—1523.
Herbstein V.Bruetman,743F.Supp.S.D.N.Y.1990,P.184.
费宗袆、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125页。
同注,584页。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及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
参见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2辑。
Cheshire North,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Butterworths 1987,11th edition,Chapter 12.See also J.H.C.Morris,The conflic of Laws,Stevens and Sons,1984,3th edition,Chapter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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