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价值、根据与立法完善
崔伟;廖中洪
【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为具有比法院内部监督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监督力度,以及更能取信于民的权力,不仅有利于保证执行公正、制约“执行乱”,以及在我国的执行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而且还具有法律上、中国宪政体制上,以及国家司法权力配置上的根据。对于这种权力,基于我国民事执行的现实需要,应当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价值;根据;立法完善
【全文】
在当前的民事执行领域,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在我国现实社会条件下,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有没有现实的社会需要;二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体制框架内,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由于这两个问题相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所涉及的对象、程序、方式等诸多问题而言,既是其中最为关键和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诸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问题。为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讨。
一、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价值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价值,就实用的角度上看,实质上指的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实用性,即就目前我国民事执行现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有无存在的必要。如果某项权力的设定没有现实的需要,从理性的角度上看,这种权力的设定不仅没有实际价值,也是不科学的。在有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价值研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从保证民事执行应当迅速、有力、及时的角度上看,目前“执行难”尚未得到根本好转,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存在有无必要?以及是否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的效率?第二,从执行监督的角度上看,在目前人民法院内部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的条件下,是否还需要这种来自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这两个问题作为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权价值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不仅涉及到了民事检察监督权存在的合理性,也关乎这种权力存在的根据,因而是目前关于这种权力价值问题中必须首先加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就民事执行效率而言,我们认为,不可否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的运用,如果在监督的程序上处理不当,是有可能影响执行效率的。但是,并不能因为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问题,就因此否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的基本价值。
首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有利于确保执行公正。在司法领域内,不仅“司法的核心是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赖以存在之基、安身立命之本”[1],而且公正也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可以说任何司法权力的设置以及制度的构建,都无不以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民事执行虽然与民事审判不同,作为一种保证生效裁判实现的行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迅速、有力、及时。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执行的迅速、有力、及时是有前提条件的,这就是在执行公正条件下的迅速、有力、及时。换言之,如果执行行为迅速、有力,但是不公正,这种执行不仅不是我们所追求的,也违背法律的基本要求的,并将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换言之,在公正与效率两者的关系上,公正不仅是第一位的,而且我们所谓的效率决不是抽象的效率,是公正前提条件下的效率。对于执行机关而言,要保证执行的公正,除了自身的严格要求外,恰当的监督就成为必要。因为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易于被滥用,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道理,也是无庸证明的真理。这一规则的真理性,从实质上不仅决定了在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权力设定的必要性,也表现了它在保证民事执行公正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