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西二次“矿改”为标志,中小民间投资者在矿业领域的“失败”尤其突出。建国60周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如何制定民间资本的投资政策是一个关乎到“三个有利于”改革方向能否得以贯彻的政治标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政策的反复和投资环境的极度恶化正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严重因素。
早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在批转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告》中指出的煤炭产业政策是,“发展煤炭工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重点发展国家统配矿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特别是缺煤地区更要加快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地、各部门都应积极扶持”。同时也指出,“当前小煤矿的安全状况差是个严重问题,各级领导必须严肃对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有开办的小煤矿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可见,当年国务院已经注意到小煤矿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但并没有因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而将民间资本在这一领域的投资权一概否决。此后,无论是国务院1998年开始的“关井压产”政策或是2006年以“有偿使用,一次置权”为目标的矿改都没有将“驱赶”中小投资者作为矿改的政策方向。
全国人大曾制定了专门的《
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反观山西二次“矿改”,则完全违反上述立法精神,利用行政职权人为地将所谓的单井“产能”标准毫无根据地一路飙升。无视其在一次“矿改”中的有关产业政策的延续性,将本应合法存续的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9万吨、30万吨以上标准的合法矿井全部定性为应当淘汰、关闭、兼并、重组的企业,继而将单井年产能标准提升至90万吨,后又增至120万吨,最后加码到300万吨,从而成功地将诸多民企“逼退”矿业领域。
“山西”已经成为“矿难”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