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外逃居民返回后,应当补偿受到行政处分的官员的损失,并对其实施重度道歉。
第五十二条 道歉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有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有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犯事行为,依照犯事发生时的有关规定、政策和习惯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后记——案例分析】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该省去年发生的邓玉娇案、石首事件等负面事件,不怕媒体报道,只要报道客观、公正就好。”“湖北省欢迎媒体监督”。不料,就在3月7日上午,当《人民日报》下属的《京华时报》记者就邓玉娇案采访李鸿忠时,他却夺走了记者的录音笔。当天下午,有湖北代表团工作人员将录音笔还给了女记者刘杰,但未表示任何歉意。消息传开后,网民穷追猛打、冷嘲热讽,怒斥湖北省省长李鸿忠应当道歉。学者也纷纷撰文批评,有政协委员也称其“没水平”。但李省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录音笔事件是个误会”、“不涉及道歉,慢慢就会好了”。
事实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官员享有道歉的权利,也享有不道歉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但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当事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享有道歉的权利,不道歉也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网民、学者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该法第7条第4款还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人民不得要求任何级别的官员实施道歉活动,或者使其处于道歉舆论监督的尴尬状态。”显然,这进一步规定了人民在要求官员道歉方面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