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二)在酒店、餐馆、食堂或者其他公共饮食场所就餐时,咀嚼声音过大或者吃相不雅,足以造成同桌、邻客不良肠胃反应的;

  
  (三)工作、学习期间或者其他相聚、相逢场合,无正当理由持续目视他人达到三秒以上的;

  
  (四)对领导、上司或者其他权力隶属关系的上级当事人表达意见和建议,导致对方陷入尴尬境地的;

  
  (五)参加约会、约访、约谈、约见等约请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旷约的;

  
  (六)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性骚扰但对方明确表示不予接受或者作出显著反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经权威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认定脸皮过厚的,可以酌情降低适用道歉级别;道歉人有理由认为作出道歉后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者尊严丧失的,可以酌情免于道歉。

  
  第三十六条 道歉人作出道歉前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没有继承人的,由其灵魂代为道歉;灵魂下落不明的,道歉关系终止。

  
  第二节 官方道歉

  
  第二十七条 官方道歉是除民间道歉外的道歉,包括官方内部的道歉和官方向民间的道歉。

  
  国家对官方道歉实施严格管制制度。未经审查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官方名义实施道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官方道歉适用普通程序,包括申请、请示、审查、批准、执行等。

  
  当事人经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向官方提出道歉申请。官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请示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收到请示汇报后,应当认真审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召集专家学者论证,并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道歉的决定。请示部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申请人作出道歉。上级主管部门未予批准的,不得道歉。

  
  道歉人职位较低、清正廉洁,犯事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道歉人可以主动道歉;对方当事人提出道歉申请的,道歉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道歉。

  
  第三十九条 官方道歉应当秘密进行,但确有公开必要的,或者不公开道歉不足以消除舆论影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公开道歉应当事先准备道歉材料,谨慎、妥善表达,不得出现显著失误。

  
  第四十条 国家、政府、垄断企业、强势团体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犯事的,应当从轻适用道歉级别。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