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道歉人,实施道歉活动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六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犯事的,可以从轻、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或者不予道歉。
第二十七条 醉酒的人犯事的,应当道歉。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依法不能实施道歉行为的,应当对其采取控制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根据犯事情节加重道歉级别,但酒醒而人未醒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睡眠的人因打呼、咬牙、梦语、梦游等行为影响到与其同床、同室或者其他远近邻人的,可以从轻、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或者不予道歉。
前款规定的睡眠衍生行为,使邻人受到惊吓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干扰性、损害性后果的,应当加重道歉级别。
第二十九条 基于爱情或者其他需要追求异性的,应当理性判断对方的真实需求、交际条件和选择标准。因自作多情或者其他错觉执意实施追求行为,造成对方产生焦躁、厌烦、逃避等心理后果的,应当及时道歉。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给对方的现有配偶、恋人、情人或者故意给其他竞争对手造成情感伤害的,应当同时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道歉。
同性恋者之间的道歉活动,适用其他法律;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 因排泄需要入错厕所的,应当道歉,但进入空厕或者因性别标识不清导致错误判断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妇女、老人和儿童犯事的,应当根据犯事情节从轻或者减轻适用道歉级别。
性格泼辣的妇女犯事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自作出道歉以后,在六个月以内对同一当事人再次犯事的人,是累犯,应当从重适用道歉级别,但是过失犯事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犯事以后自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事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当事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适用道歉级别。其中,犯事较轻的,可以免予道歉。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有揭发他人犯事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查证犯事行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或者免予道歉。
犯事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或者免予道歉。
第三十五条 人际交往中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立相应的道歉级别: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秩序排队、入座,或者车内拥挤时故意增加他人拥挤压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