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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第十六条 道歉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实物、行为、表情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采取口头形式道歉的,应当口齿清楚、表达流畅。道歉自对方当事人听到致歉声音时生效,对方当事人因耳聋、耳鸣等原因有听觉困难的,道歉人应当为其提供助听设备。

  
  采取书面形式道歉的,道歉自行为人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道歉人应当提供翻译。

  
  第十八条 采取实物形式道歉的,应当保证所选择的实物符合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禁止使用有毒奶粉、地沟油等违禁食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道歉。

  
  第十九条 采取行为或者表情形式道歉的,应当使用对方能够接受的常规动作表达歉意。

  
  羞涩、脸红、捂嘴等委婉型表情,不分男女,一律视为沉默形式的道歉。面部表情恢复原状时,道歉生效。

  
  第二十条 道歉应当在接受道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执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道歉人登门履行道歉义务时,可以背负荆条、鸡鸭或者对方喜爱的其他植物或者动物。

  
  背负鲜活动物外出道歉的,应当遵守《反虐待动物法》,为动物提供舒适、安全的背负环境,保证动物旅途愉快。

  
  第二十一条 收到道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表示。

  
  收到书面形式道歉的,应当自收到道歉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接受道歉。

  
  接受道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道歉人作出礼节性回应,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对道歉人表达感谢。

  
  第三章 道歉的适用

  
  第一节 民间道歉

  
  第二十二条 民间道歉是公民个人之间的道歉。

  
  民间道歉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诉讼,并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满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事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适用道歉级别;不满三周岁的人犯事的,不予道歉,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四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事的,不予道歉,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事的,应当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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