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第十条 对犯事的外国人,除要求其依法道歉外,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章 道歉的级别和方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道歉实行统一的星级认证制度。道歉的级别分为:

  
  (一)一星级道歉;

  
  (二)二星级道歉;

  
  (三)三星级道歉;

  
  (四)四星级道歉;

  
  (五)五星级道歉。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低度道歉,第(三)、(四)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中度道歉,第(五)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重度道歉。

  
  具体星级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道歉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道歉的程度,确立道歉的级别,但不得违反本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道歉进行中,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变更道歉的程度和级别,但协议的结果不得低于一星级道歉,也不得高于五星级道歉。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当事人应当实施五星级的重度道歉:

  
  (一)犯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一定国际影响的;

  
  (二)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手机短信、大字报、传单等媒介形式,公开发表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意见或者释放不满情绪,影响政府形象的;

  
  (三)对妻或者女友、情人的关爱程度未达到对方的要求,导致离婚或者终止情感关系的;

  
  (四)采取勾心斗角、恶意串通等手段,篡夺官位,致使现任领导感到官场失意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实施重度道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当事人应当实施三星级或者四星级的中度道歉:

  
  (一)犯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产生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贿、交易时承诺给予好处,但事成后兑现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

  
  (三)违反交通规则,乱闯红灯十盏以上,或者违反治安法规,私看黄碟三盘以上,或者违反家庭伦理,偷戴绿帽八顶以上的;

  
  (四)应当实施中度道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就其犯事实施一星级或者二星级的低度道歉。

  
  当事人犯事情节轻微,未给相对人造成明显损害的,可以免予道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