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观点是否妥当,值得商榷。诚然,预算决策很多是集体决策,但不能以集体决策为由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预算法的刚性、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从国外来看,因为预算不获通过而导致内阁垮台或政府不能正常运作的事件经常发生。在我国,如果预算案多次不获通过,是否也应当有人对此负责呢?至于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虽然相关的法律作了一些规定,也确实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但毋庸讳言的是,现行预算法责任不明不能不是预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尤其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一些预算违法行为仅仅规定了行政处分,就显得责任过轻。我们认为,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是研究确立预算案不获通过情况下的宪政责任。宪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够向被统治者负责。在宪政原则下,无条件的权力(无论是王权还是“多数人权力”)没有合法性。[26]15预算案不获通过情况下的责任,我们认为,或者由政府主动承担,如主动提出辞职;或者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罢免相应人员的职务。二是修改预算法时,对预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加以列举规定,并设置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条款。
【作者简介】
华国庆(1964—),男,安徽桐城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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