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监督乏力,除人大自身原因外,与预算法有关预算监督规定不完善不无关系。预算法未就预算监督的主体、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而涉及预算法律责任的条款仅有三条,面对预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往往难以进行责任的追究。
三、预算法理念下我国预算法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之预算法原则
“政府花钱,议会审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政府任何财政支出都必须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之预算法原则,亦即政府财政支出必需首先编制预算方案并报经权力机关批准。唯此,才能真正发挥预算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控制作用。“钱包权力是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预算决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与方式,是一切政府行为的起点,谁控制了预算,谁就控制了政府。反过来,在预算方面不受控制的政府,必然是专制的政府和不负责任的政府。[9]75汉密尔顿也曾经指出:“确保议会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工具中,掌握财政预算的权力被认为是最完善和最有效的武器,任何宪法利用这种武器,就能把人民的直接代表武装起来,纠正一切偏差,实行一切正当有益的措施”。[10] 264
(二)建立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的预算管理体制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财政预算过程也是一个公共决策过程。政府预算决策的对象是对公共偏好的选择。如何分配政府预算权力,达到财政资源的有效、公平的使用,实现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政府预算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内容。[11]103为解决预算权过分集中而引发的问题,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分权制衡的机制。如美国预算管理职能由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分享,即预算编制和执行职能在行政部门,而预算审批和事后审计职能则在立法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和总统预算办公室(OMB)负责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的编制;国会预算办公室(CBO)则协助国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而预算收入立法则主要由两院筹款委员会负责,并起草税法经国会批准后执行;财政部负责具体执行预算;预算的监督则由国会中的会计总署负责。这样,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就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这些机构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密切配合,保证了预算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12]14-15
在我国,有的认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三权”分离的预算制衡机制。根据我国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预算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财政部门内部之间重新配置预算管理权限,形成一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的新的预算管理制衡机制,即:将现行财政部预算司及其他部委有部分预算职能的部门统一起来,组建一个新型的专职预算编制机构——国务院直属的或直接对国家主席或总理负责的预算办公室,并且通过法律授予其集中、明确、有效的预算编制权限,为预算编制提供组织和法律保证,以该机构的权威性来克服现今许多调整各方利益的财政改革措施一出台就受阻的制度安排缺失;财政部具体负责预算和公共支出的执行以及相应财税政策等宏观调控的职能,发改委及其他履行预算职能的单位将按照原来各自专司的领域和管辖范围行使其职能;预算监督机构的构成为“一体两翼”:形成以人大机构为核心,财政部内部监督局和审计部门为主体的职责细化的多层次监督体系。[13]51有的主张,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编制办公室(但不一定非得司局级),在总理、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1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