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查处难。职务犯罪处理难主要表现在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如前所述,服刑罪犯由于“身在屋檐下”,而“不得不低头”,不敢举报监狱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提供证言。即使一开始提供了真实的证言,也可能迫于某种压力以及自身的顾虑,而容易出现翻证和证言反复,因而查处困难。等到知情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没有外部的干涉和顾虑,愿意举报和作证时,却又因时过境迁,记忆淡忘、伤情难以鉴定、相关资料灭失而使取证工作难上加难。再加上来自各方面的办案阻力,以及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量刑偏轻、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因素,使得对监狱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处理偏轻,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比例偏高。如一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4起监狱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涉案人员近10人,被判有罪的只有7人。而这7人中,有2人被判缓刑,5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二、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分析
1、监狱自身的封闭性以及执法环节中存在漏洞。由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需要,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权力运作的封闭性遮住了公众的视线,为监狱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撑起了一面“保护伞”。这种权力的“暗箱操作”使得权力难以受到有效有力的监督,为监狱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另外,《
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多年了,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
监狱法》的滞后性与监狱日常管理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致使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存在一些漏洞,容易给监狱系统中的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外部环境的消极影响。监狱不是世外桃源,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也在无时无刻影响着监狱工作人员。少数罪犯及其家属为了谋取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工种分配,千方百计拉关系,走后门,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手段贿赂诱惑监狱执法人员。个别监狱执法人员经不起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心理失衡。任何人都是在与周围人们的比较中生存和发展的,不管自己的状况怎样,只要比周围大多数人好,就会有一种满足感。反之则有一种失落感。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经济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有些昔日以政治地位为满足感和自我实现的人,心理失去平衡,从而产生畸形心态。虽然现在监狱执法人员经济收入较之以前大大增加,但与社会上一些先富起来的“大款”、权贵,甚至一些有钱的服刑人员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加之监狱工作太苦,“站田头、数光头、晒日头”、“两眼一睁,忙到熄灯”,导致一些监狱执法人员心理失去平衡,产生补偿甚至攀比心理,从而铤而走险,利用职权捞取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