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常启明
【摘要】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本文试从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入手,对如何在监狱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作些粗浅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监狱;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
【全文】
我院作为派驻监狱检察院,近年来加大了对辖区监狱的法律监督力度,查办了一系列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所查案件主要集中在这样几种罪名: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以及贪污罪、受贿罪等。本文现试从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入手,对如何在监狱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谈点粗浅认识。
一、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易发性。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层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大墙”之内,外人很难了解其运行情况。同时,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通过监狱工作人员违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劳动改造中的特殊照顾等不正当利益,从而拉拢、腐蚀监狱工作人员。二者一旦结合,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就会呈现易发、多发态势。
——主体的相对明确性。现在,监狱系统工作内部分工十分明确,只有具有相应权力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实施相应犯罪,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刑罚执行、狱政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分管改造的监狱负责人。因而,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相对明确的。
——群体作案比较普遍,窝案多。随着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刑罚执行工作的分工越来越具体、明细,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相互利用、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表现出作案的群体性。如我院近年办理的几起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就都涉及到医院、监狱狱政科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因为想让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保外就医,就得要医院出具虚假病情鉴定,狱政部门收集、呈报虚假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领导签字同意,靠“单兵作战”显然不可能得逞。
——发现难,且具有明显滞后性。由于监狱相对外界封闭,即使派驻监狱的检察机关也难以主动发现监狱内的职务犯罪。作为相应知情的服刑人员,刑期长的不敢说;得到了好处的不愿说;与己无关的不想说。如虐待被监管人案,在出现轻伤以上后果后,个别监狱基于保护自己干部而采取相应措施封锁消息,并对被虐待服刑人员给予一定治疗、减轻劳动、送表扬(注:“表扬”为监狱对服刑人员行政奖励的一种,达到四个以上行政奖励即具呈报减刑资格)等安抚措施,被虐待人往往“因祸得福”而“息事宁人”,其他的犯人如前所述也不肯出来作证。此类案件,往往只有等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才能消除顾虑,进而举报有关线索,提供关键证言、证据,而这往往已是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数年之后,因而发现此类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