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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刑事鉴定制度改革

  
  3.海关司法鉴定技术顾问制度的具体尝试:

  
  司法鉴定涉及到司法、程序和证据多方面。总体来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运行程序、实施程序、采信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法律或实际操作上的空白。因此,鉴定制度改革必须同诉讼体制改革和证据规则的制定一起与时俱进。

  
  目前,引进技术顾问制度,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是海关司法鉴定创新、完善的必由之路。

  
  为了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申请重新鉴定等合法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同时也有利于对鉴定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海关司法鉴定中,技术顾问制度应从以下环节具体尝试:

  
  (1)程序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鉴定程序咨询服务,帮助其了解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的资格、能力提供专业意见,便于当事人监督鉴定活动的实施情况。

  
  (2)技术方面:审查、评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判断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及其证据意义。

  
  技术顾问的具体服务归纳为七个方面:①帮助委托人了解鉴定要求和鉴定项目;②监督鉴定活动的具体实施;③了解与审查鉴定过程的合法性;④审查、评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并提供意见;⑤判断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及其证据意义;⑥获知鉴定结论后,向鉴定人提出询问意见;⑦在法庭上与有关方面就科技证据问题进行质证。此外,技术顾问还应在未作鉴定启动决定之前,提供一些初步的技术性意见供当事人作具体决定时参考。

  
  为及早设立海关司法鉴定技术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对鉴定启动改革的救济和监督制约作用,还需深刻分析技术顾问的法律性质,建立技术顾问登记管理制度和技术顾问回避制度。

【作者简介】
肖书坚,黄埔海关缉私局任职。
【参考文献】[1]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31页
[2]邹明理,“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一大创新——技术顾问制度”,《证据学论坛》(第五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页
[3]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87-288页
[4]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96页
[5]赵峰,韩冰,“建立我国行政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思考”,《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6]黄胜春,“略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在适用中涉及的问题”,《海口审判》2002年第3期
[7][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页
[8]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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