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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刑事鉴定制度改革

  
  英国民事诉讼中,技术顾问由法院聘请,决定了其只能站在法院的立场上服务于法官,这一点完全不同于同一诉讼制度下当事人自行聘请的专家证人。这种完全由法院启动的技术顾问制度,使得英国民事诉讼领域内真正有了“公正的专家”。由于专家证人不可能完全公正,不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官在采信哪方专家证言时显得十分被动、困难。而技术顾问得报告或建议对法官采信专家证言上大有帮助。技术顾问不从当事人处直接取得报酬,具有大陆法系鉴定人中立性的特征。作为法官助手,又不直接作出鉴定结论,避免了仅有“一家之言”的“话语霸权”的情形。技术顾问为英国这样一个有着传统对抗制精神的国家注入了客观中立的因素。在英国,当事人主义鉴定启动制度与“为法院服务的技术顾问制度”是相互契合的,反映了两大法系的融合。

  
  由此可见,设立技术顾问制度,是两大法系国家鉴定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技术顾问制度是一个国家鉴定制度的配套。

  
  2.海关设立司法鉴定技术顾问制度的法学意义

  
  海关缉私工作有一定特殊性。侦查机关同时兼顾刑事、行政两类案件,不同的诉讼体系,使得执法难度很大。为了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方针,海关的司法鉴定应该未雨绸缪,走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前列,不妨率先提出既要 “为海关缉私服务”,也要“为当事人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模式。

  
  提出这种论点似乎有悖传统,也很容易犯倾向性错误。刑事技术为当事人服务,跟当事人打成一片,会不会被拉下水,为其所用呢,那不就成他们的代言人了?其实,不必过于敏感,只要依法办案,就不应该有此顾虑。假如一线办案人员,公诉人、法官都避嫌,不去接触当事人,那也别想进行正常诉讼了。而且,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为当事人服务,保障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也是符合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执法为民、鉴定为民的宗旨,符合鉴定工作“科学、客观、公正”的本质要求。

  
  因此,为了适应海关改革、刑事鉴定改革的发展,我们缉私刑事技术部门应该引进技术顾问制度,作为鉴定制度的配套支撑,建立起有双重服务特色的“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当事人主义为补充”的技术顾问制度。究其原因:

  
  第一,当事人有效行使鉴定启动权,需要技术指导。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改革模式为强化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和直接委托鉴定的权利,以对公、检、法专门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进行鉴定的事实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对当事人认为应当用鉴定结论来证明的事实证据进行鉴定。对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需要鉴定,什么样的鉴定对他有帮助,需要提出什么鉴定要求,以及怎么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当事人都需要技术顾问的指导。如果当事人完全不懂鉴定,他们也就不知道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重要,哪些不重要甚至不需要。所以,当事人只有在技术顾问帮助下才能真正参加到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来。第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为当事人服务”的技术顾问制度。相对于当事人,专门机关在鉴定启动和鉴定实施上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仍然如果没有技术顾问的指导,当事人无法对专门机关启动的鉴定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就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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