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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刑事鉴定制度改革

  
  (二)解放思想,夯实服务,填补技术顾问空白

  
  1.技术顾问制度概念和渊源

  
  “技术陪审员”或“技术顾问”这类人员在英国被称为“Assessor”。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学者黄风将其译作“技术顾问”。

  
  首先,我们从各国立法上了解技术顾问制度的基本内涵。《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法官得委派其挑选得任何人,通过验证、咨询或鉴定,以查明应有技术人员的协助才能查明的某个事实问题。”第233条规定:“法官依据技术人员的资格授予其权力,有此授权的技术人员,必须亲自完成交付的任务。”第238条:“技术人员应当对其委托进行审查的所有问题提出意见。”《英国民事诉讼法》第35.15条规定:“技术陪审员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规定:“在决定进行鉴定后,公诉人和当事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 第233条规定:“在未作出鉴定决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可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其数目不超过2人;”根据以上国家立法上设立技术顾问的任务和目的,技术顾问制度一般可理解为:在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依法聘请专家,为自己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技术服务的一种法定制度。其中,“技术”表明这类人员的社会属性,“顾问”可表明其法律地位。

  
  其次,我们要了解技术顾问制度的渊源。技术顾问制度源于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在原有大陆法系传统上,移植了英美法系对抗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重新设计和调整了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改为基本实行对抗制。意大利的鉴定制度也同时增强鉴定中的对抗性,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权利,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意大利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了“为当事人服务的技术顾问”制度。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的技术辅助人,其在诉讼中的角色相当于律师,较为形象的说法是当事人的“技术律师”。

  
  意大利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服务的技术顾问”制度充分汲取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对抗制的精神,在法官控制鉴定启动的模式下,一方面增强了双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强化了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对抗性,两方面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的大陆法系鉴定启动权分配的弊端。

  
  英国的民事诉讼在传统上以“当事人对抗制”为基本特征,鉴定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鉴定人的当事人化”。受聘于当事人的专家也时常加入到与对方相对抗的当事人的阵营之中导致在英国法庭上不时出现相互对立的“鉴定大战”。这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另一方面导致了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增加。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是英国全面反思其民事司法制度、进行民事诉讼改革的重大成就。该规则设立了“为法院服务的技术顾问”制度以解决当事人主义鉴定启动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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