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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刑事鉴定制度改革

  
  (二)问题困扰

  
  1.制度不够完善,无法适应实际需求。

  
  哪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进行什么鉴定、提出哪些鉴定要求甚至怎样选任合格的鉴定人都要求鉴定启动权主体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但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无权启动鉴定,能够启动鉴定的办案人员、法官和当事人不可能具有科学技术背景和掌握专门知识。律师也只能作为当事人的法律顾问,而不可能兼任当事人的技术顾问。

  
  因此,除了鉴定人外,还需要增设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科技专家来协助法官和当事人,为他们就科技证据方面的问题提供技术服务。

  
  2.“侦鉴一体”现象时有发生。

  
  从理论上讲,鉴定结论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手段的延长,鉴定人是法官或办案人员的助手,他们借助鉴定结论来认识案件事实的真相。因此,诉讼中鉴定活动也应当满足其中立性的要求。况且,司法鉴定工作是整个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科学性、公正性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然而,缉私实践中有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个别领导重实体,轻程序,先入为主,不顾鉴定程序必须公正、中立的基本要求,违反客观规律地提出刑事技术先期介入案件侦查活动,盲目追求案件数量。这种行为必然造成“侦技不分”、“侦鉴不分”这种“一锅煮”现象,从而会导致侦查与检验鉴定集于一身,鉴定与侦查互相干扰,不但影响办案质量,而且带有主观色彩的鉴定,也往往结论偏颇,无法保证客观公正。

  
  三、解决问题思路

  
  假如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无论怎样称都是不准的。因此,司法鉴定为了保障独立的鉴定环境、鉴定权,不宜适用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为了确保鉴定人以极度认真的精神和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鉴定工作,如实作出鉴定结论,海关刑事司法鉴定制度除了要从鉴定的启动、实施、采信等程序方面不断完善之外,有必要补充司法鉴定技术顾问制度。

  
  (一)依法认证,独立鉴定,实践司法鉴定改革

  
  检验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鉴定结论与判断涉案公民有罪无罪关系极大。而且,鉴定结论在许多场合下还具有相对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鉴定人的知识背景、视角、思维方式、鉴定对象的差异所导致的。因此, 2006年3月1日,公安部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范了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划分了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受理检验鉴定项目的范围;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必须取得鉴定资格方可开展鉴定工作。这些措施从制度上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从程序上确保依法设立、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同时也起到保障鉴定人独立地、中立地、正确地行使鉴定权,使得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的作用。因此,海关刑事技术部门必须贯彻落实两个《办法》,依法认证,独立鉴定,推进海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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