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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探析

  当某种活动所产生私人成本或收益与总的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经济外部性问题。[5]森林的管理经营一般具有正的经济外部性,因此需要将其内部化进行补偿,来弥补市场价格未能反映生态服务的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公共财政补贴与市场化工具支付。在现实中,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时,很少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效应,使得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常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利用公共财政对森林管理外部性进行补偿是必要的。
  
  3.森林地租理论
  
  地租是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每年和定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价格(货币或补偿物)。[6]通常把单位面积林业产品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称为森林地租。[7]影响森林地租的主要原因是立地条件和地理条件。[8]立地条件和地利条件好的林地,倘若经营公益林,其获得的收益将大大低于经营商品林,这些损失应得到补偿;立地条件和地利条件差的林地,倘若经营公益林,则必须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才有人愿意经营。[9]因此森林地租理论也是建立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经济理论基础。
  
  4.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是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森林资源价值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主要是通过木材等物质性的产品来实现的,属于森林资源的第一有形产出。第二,自然资源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是一种间接价值,属于森林资源的第二无形产出。对此产出国家应采取宏观调控手段,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手段向全社会及受益者筹措征收,这就是森林生态补偿。第三,基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人类劳动投入所产生的那部分价值,这种价值能够以货币为尺度进行定量计算。[10]因此,应当通过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来更好的体现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现状
  
  (一)基础研究薄弱
  
  生态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难以用货币进行衡量,且补偿对象难以准确界定。如何科学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实施的重要因素。
  
  (二)补偿来源渠道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该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但国家作为补偿者的单一主体,缺乏激励机制,且补偿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没有真实体现“谁受益、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不利于预防生态破坏,加之政府补偿效率低下,使得政府补偿行为所消耗的能源远远高于市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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