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确立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全面参与环境的权利。我们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因为,从环境保护的实践看,许多国家的环保立法、措施是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实现的,公众是环境保护的一只重要的力量。必须要在环境中确立公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且要把公众参与变成环境保护全面参与, 并赋予公众环境保护全面参与的权利。
四、结束语
环境权的实现将会提高环保效率。现如今应在法律上对环境权给予确认,完善环境权的救济制度。党的十七大适时提出的“生态文明”理念,是环境权在我国发展进步的强劲助力。确立和完善环境权,有助于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环保事业的积极性,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有助于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将对建设生态文明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
赵大维,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
【注释】周生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灵魂.环境保护,2008.
陈泉生.环境时代与
宪法环境权的创设.福州大学学报,2001(4).
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6).
陈云生.权利相对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8.
林萍.关于环境权设置的初步构思.环境保护,2002.(1).
杜群.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本能.1环境保护,2002.(5).
夏永梅.法哲学视野下看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理论与改革,2006(5).
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J〕.林业经济问题,2003 .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拉塞尔.觉醒的地球.王国政,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