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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权

  
  (二)完善环境权的救济措施
  
  第一,设立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就是直接服务于损失分担的, 其含义是:为自己可能因致他人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设置的保险。这种制度可以于把单个主体的环境风险分担给社会承担。美国在1970 年就颁布《水质法》,以保障该法规定的由于石油污染海洋而应负责任的执行。
  
  第二,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由致害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来源, 并由他们为主体组成基金会。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复杂性难以明确责任主体, 由致害企业或个人组织起来成立基金会法人,构成仿造赔偿主体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不必证明谁是特定的加害人,也不必证明加害的可适用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获得救济。目前国际上已经设立国际石油污染赔偿基金,由石油公司筹措基金。当海上石油污染超过一定限度时, 该基金会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三,发行环境损害风险福利彩票。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同时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通过发行福利彩票,募集救济资金,是每个人行使环境权的表现,也是具体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设立彩票募集资金的特殊法人,负责管理资金的使用,致害人在涉及损害的赔偿时向法人提出申请,法人根据法定条件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三)构建环境权“双轨”保护机制
  
  我国有关环境资源立法,基本上属单轨制的立法模式。综观来看,并没有规定有关公众参与环保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如果环境资源受到损害,那么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将直接受到损害。如果实行双轨制,让社会公众成为独立的环境公益保护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环境诉讼权和私法上的具体请求权等权利,可弥补国家在维护环境公益上的不足。
  
  首先,建立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赋予公众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资格。即对于任何企事业单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公众均有资格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还应当赋予公众对政府损害环境的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因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资格,这与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悖。因此,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上,有必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将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范围。此外,应合理规定公众诉讼负担和诉讼利益。如诉讼费不能完全由起诉讼当事人负担,在诉讼利益的分配上,也应适当考虑原告的利益。应建立对原告适当的补偿机制,由国家对原告予以适当的物质利益补偿。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实现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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