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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权

  
  三、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我国环境权
  
  环境权的完善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不足,环境问题具有潜伏性、隐蔽性、影响时间长、专业技术性强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我国环境权未能真正充分发挥其效用。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权。
  
  (一)将环境权法律化
  
  生态文明观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人类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必须将生态文明的内容和要求内在地体现在人类的法律制度中.其中包括将公民环境权法律化。但近年来工业的发展,也使环境侵害事件不断发生。而我国环境权极度缺失,使得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普遍受到侵害也无处诉求。因此,在倡导生态文明,向人与社会、生态持续协调发展模式转换的今天,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定为法律权利,保障公民环境权。
  
  第一,将公民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并成为环境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具体化、深化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依据。
  
  第二,赋予环境权于人格权、财产权等以同等法律地位。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公民享有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环境美权等实体性环境权利作列举性规定,并在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加以细化.从而形成完善的公民环境权利体系。上述规定不仅给自然人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发展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为防止个人生活环境被污染破坏致使其身心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害依法救济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权利受到破坏时可以诉求,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第三.完善程序性环境权利。程序性环境权利的完善.既是对公民实体性环境权利的保障,也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寻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为此.就需要完善环境法律法律制度消除因其而导致的社会不公,避免因为人类只追求经济的增长而对自然造成的生态破坏。在对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及修订中,应确立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并使各构成部分之间在程序上相互呼应和支持。保证公众的环境权益可以得到很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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