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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权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权


Environmental Right Concerni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赵大维


【摘要】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而环境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挽救人类于环境危机之中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生态文明的保障。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目前未被明确地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之中,且存在很多弊端,使得我国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的趋势未能得到全面控制,公民环境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生态文明的提出是对公民环境权的高度肯定和保障,我们应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完善我国环境权。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完善
【全文】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权
  
  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如果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这一视角来观察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发展,那么可以说,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后工业文明,是人类社会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迄今最高的文明形态,是环境权的实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是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
  
  (一)生态文明是环境权的实现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生态文明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扬弃,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文明的主体是人,体现为改造自然和反省自身,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主要指人类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各种形态的物质财富。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是人类自身发展中逐渐积累、发展的表现在个体的人身上、社会中和人类的政治组合中的文明成果,其基本共性均可归纳为创造性文明。这些文明都是人作为主体的收获,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报偿。与创造性文明相对应,生态文明是一种适应性文明,不是人类创造力的展示,而是主体对客体的适应。与适应性文明相对应,传统法学以权利为出发点的立场或者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意识,创造性文明应当得到根本的扬弃。生态文明观落到法律制度的实处也就意味着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权利与义务的提出无疑意味着自然界自工业文明以来的法律客体地位将逐渐回归主体性地位。因此,生态文明是环境权的张扬和环境正义的主张与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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