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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两者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互为手段与目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无论从价值取向和其主要特征及实现途径看,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紧密的关联性。
  
  (二)环境法治保障生态和谐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实现生态文明,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生态和谐,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借助于环境法治。环境法治运行涵盖的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各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保障了生态和谐。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社会问题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社会一旦无序,就不会有和谐可言。生态和谐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石,要求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持良好的自然环境,使自然提供的环境和资源能够支撑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生态和谐,就需要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加强环境立法有助于保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执法在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8]为了有效地调整人们在环境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秩序,妥善处理当代人与子孙后代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等。加强环境执法,可以有效地防止环境资源透支,保障生态和谐。
  
  司法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个案中审理中,通过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自己在环境行为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素质,引导人们依法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恢复和调整被扰乱或中断的生态秩序。公正公平的环境司法有利于减轻人类对环境的危害,保障生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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