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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

浅议我国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


陈静霞


【全文】
  
  一、国家赔偿责任概念及原则

  
  国家赔偿责任,又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目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原则不相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即: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规则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规则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参诸西方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四个:

  
  (一)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致害的司法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的一个基本原则。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

  
  (二)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致害的司法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确定全部赔偿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应当将全部赔偿原则与全额赔偿区别开来。前者包含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指赔偿数额的问题;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尽管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制裁司法违法行为,立法仍规定给与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这也包括在全部赔偿之中。全额赔偿一般只指对财产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不仅不包括精神损害,而且对财产的间接损失由于难以计算,也不予以赔偿。显然,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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