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消费商品销售的担保及责任期间:我国《产品质量》的修订和完善
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消费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0年7月8日修订了1993年2月22日的《产品质量法》。较之修订前的《产品质量法》,新《产品质量法》借鉴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成功经验,在产品的范围、产品质量的监督措施、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和免责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惩罚等方面都有所细化,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总体而言,新《产品质量法》的大多数条款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抽象模糊,弹性较大,实际操作性不强;而且它没有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有关产品担保的法律效力,没有规定产品与约定不一致时消费者的撤销权和获得赔偿的责任期间;更没有规定一个严谨完善的行政监管体制,使产品责任的行政监管在实践中蜕变成了行政罚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却于事无补。因此,我国应该借鉴欧盟《关于消费商品销售及其相应担保几个问题的指令》的先进做法,再次修订2000年《产品质量法》,丰富完善其内容,并更名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可在2000年《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以下内容:(1)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担保文件或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2)规定消费者关于产品与约定不一致时的撤销权利期间为2年,关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权利期间为3年;(3)制定高水平的产品质量标准,最好借鉴欧盟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4)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机关监管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缺陷产品上市后造成损害的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5)明确规定较低水平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如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上市后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等。
(四)网络消费的发展和规制:我国应尽决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
目前我国网络消费实践日益丰富,并已成为社会公众的一种重要消费方式。相伴而生的是网络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来规范网络消费关系,解决网络消费纠纷。因此,我国应该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成果(例如《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关于使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特别是颁发者和持有者之间关系的建议》等),尽快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来规范我国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消费交易行为。在《电子商务法》中,除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的电子交易行为外,还要调整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消费交易行为。关于网络消费交易行为规制的主要内容有:(1)网络广告、在线合同、网络商品担保与责任等规范;(2)网上支付安全规范,如果消费者的支付卡发生与电子合同相关的错误使用,那么消费者可以不受惩罚地要求取消该支付;而且消费者必须再将所支付的数目记入贷方,或者恢复错误使用前的状态;(3)网上支付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当电子支付工具丢失或失盗时,通知后消费者丢失或失盗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1500元人民币,但消费者行为具有特别疏忽或错误时不能适用该责任限制。通知后消费者不再对任何损失负责,除非他继续进行错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