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格式合同条款
在消费交易中,面对消费者这一可能顾客数量的不限定性,商人往往事先提供预先设定的格式合同条款。事实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只能接受而并不能影响这些实质性条款。不能进行私下谈判的合同条款违背诚实信用要求,导致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为了在格式合同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欧洲理事会1993年4月5日颁布了《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指令》。该指令第3条规定,格式合同条款是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有权抵制这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如果商人声称这种格式条款经过私下谈判,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商人起草消费合同条款时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合同条款解释也必须最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第5条)。
然而,消费者缔结网络消费交易合同前通常不能接触产品或服务,因此需要一定期限来考虑合同的缔结。为了保障网络消费者能够获得符合网络广告所宣称质量的产品,真正实现网络消费交易中的合同自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了《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该指令第6条规定,消费者必须享有至少7个工作日的撤销期间;在该期间撤销合同,消费者既不受惩罚也不需说明原因,但要支付返还商品所需的直接费用;而商人必须在30天内尽快偿还消费者预先支付的任何费用。该指令第7条规定,在消费者提出订购之日起,供应商必须在30天内履行合同 [4],否则应该在30日内尽决偿还消费者支付的任何费用。如果缔结合同之前或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供应商也可以向消费者提供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商品和服务,但必须用清楚而通俗易懂的方式通知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必须承担按照撤销权返还商品的费用,并将此通知消费者。
(三)担保与责任
在消费交易中,当消费者接受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产品时,很难获得损害赔偿,这就要求从法律上确认生产商或供应商的担保对其具有约束力,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消费商品销售及其相应担保几个问题的指令》。该指令规定,送达的商品必须与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第2条)。供应商应该就所送达商品的任何不一致性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第3条)。从送达之日起2年内,供应商应该对其商品逐渐显露的不一致承担责任;但缔结合同时消费者知道或并非合理忽视这种不一致时例外;商品在送达后6个月内开始显露的任何不一致,将被假定送达时己经存在,除非提供相反证明,或这种假设不符合商品的自然性质或不一致的自然性质(第5条)。根据该指令第6条,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任可担保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在其担保文件或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必须用书面文件表达,并可在购买前自由查询,特别要表明担保的期间和范围,以及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供应商缔结的任何合同条款或协议,只要它直接或间接剥夺或者限制指令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更为重要的是,该指令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关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权利期间,这个权利期间为3年,适用于损害赔偿或权利恢复程序,从消费者己经知道或者理应已经知道损害、缺陷和生产商的身份之日起计算。最后,该指令规定,即使损害与受伤害者相关,也不能因责任限制条款或责任免除条款而限制或者免除生产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