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制度或法律供应不足或供应不良,社会就会失去平衡,法和权利就会流失。
笫三,各级政府把权力的实施具体委托给官员,是代理人对另外的代理人的层层委托。根据系统论的原理,环节越多,链条越长,可靠性越低。每一层级均会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到社会的最底层权力的性质与权力的运用已经变了味。
第四,在某种程度上,人民是被强制把权力委托出去。委托给自己不了解,或者了解了之后因其能力与人品并不想委托予之的人。委托之后又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的权力,不能更换不合适的代理人,不能对违法孔纪的代理人依照法律予以应有的处罚。
第五,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毫无疑问,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但是,现实的社会当中,包括西方被选民们紧紧地盯住的政府机构也是越来越臃肿,政府预算越来越大,这就产生了作为机构的代理人与作为个人的代理人矛盾,导致法的流失。
第六,在法运行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阶段,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而不是严格的法治精神。在我们面前列举的法运行的几个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影响,使得各个环节都存在机会主义倾向,自然会使法的运行偏离法原先既定的轨道。
四、结语
解决法流失的根本出路:实行民主,赋予弱势群体应有的“能力”或“力量”,以使其有能力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如果自由必然到来,它一定是通过我们自己的内在力量,通过取消等级和统一社会的所有阶层达到的”。
【注释】原文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1(上)。
林磊.陈延超,兰州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