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类冤假错案,我们在还原案件时,依然可以看到律师的身影镶嵌其中,律师的竭尽全力但却依然难以扭转乾坤,因为,案件的审判结果绝对由不得律师(在此的“由不得”我绝不是指由律师决定案件结果,律师也决定不了案件结果,而是说,律师参与案件有时却被劝说:仅让律师走个过场了事,不要节外生枝),律师的辩护意见再为有理有法,不被法院采纳的可能依然存在。当事人聘请了律师,律师参与案件后,如果被当事人看作律师仅是走了过场,走了形式,敷衍了自己,那么,当事人对律师的认知会有何意呢?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过程也是和公检法相互博弈的过程。特别是到了案件审判阶段,判处当事人什么罪名和刑期,这些都存有自由裁量的范畴,而这也就有了当事人通过各类手段影响法官裁判的机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律师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家属根本难以见到犯罪嫌疑人,在只有律师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家属对律师作用的认知或许会立马提升,至少,律师可以顺利见到人,而且,自己聘请的人肯定为自己说话,尚且在前期与律师的沟通中,律师也确实为家属讲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那么,聘请律师参与案件确实有用也就成为必然。而律师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又告知我们,案件绝不会因为律师的参与就一定能减少刑期或是减轻刑罚或是判处缓刑,总之,案件结果绝不会因为律师的介入而一定有大的改观,但是,律师的介入却又可以促使法院公正裁判(当然,这种促使也仅是一种可能,有时,这种促使还可能没有任何作用)。这就势必陷入了悖论之中,一方面是律师的参与难以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绝对的好处,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殷切的期望律师可以扭转乾坤。而这也就产生了另一种可能:律师是否向当事人传达一个讯息——需要点打点费给予司法人员。例如,刑事案件到了侦查阶段,律师需要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那么,是否需要打点民警,这也就成为家属的考量因素。不管这种非法的考量因素来自何处,在律师向当事人传达这种讯息的情况下,家属也只能信从,而且也甘愿支付这笔费用,在支付了律师费之外额外掏这笔钱,这不是家属与律师之间的默契,而是司法的荒诞和违法之处,这个钱也不需要开具什么发票,因为,非法的收费难以明说。
而案件到了刑事诉讼中三个阶段之一的不管那个阶段,都可能发生上述所说的情况——需要打点司法人员,这个打点的多少是由案件的性质及危害性所决定,并且,当事人也倾向于打点,毕竟,通过打点可以换取他们想要的结果。特别是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作用格外凸显,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法庭上也会见识律师的风采和为被告人说话的言辞,这也就格外突出了律师参与案件的价值,并且有利于家属和犯罪嫌疑人信任律师。而等案件审判之后,或是在案件审判之前,家属也会想到打点法官,这个打点就是我们
刑法之中的量刑幅度,也可以说,在除了判处实体刑之外的减轻、从轻和免除刑罚,或是有自首情节,这些都是可以考量的因素,而打点法官的前提首先是要打点好检察人员,因为,作为检察院的考评机制,如果审查起诉的案件未被法院采纳,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说,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起,就需要家属打点司法人员,一步步向前推进,直到审判结束,而这个打点联系人多数就是律师,因为,只有律师可以通过非法的方式将打点合法化,虽然,这个合法只是形式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