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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公司股东退股及股东承包经营问题

  
  二、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但这并不是说合营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公司股东还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一)股权转让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即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的同意。同时,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因此,合营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具体转让方式、程序等须遵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解散公司

  
  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合营公司通过解散公司退出公司有如下两种方式: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营合同退出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自动解散的两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如上述,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该职权应由董事会行使。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以退出公司。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故,合营公司还可以根据该规定自动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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