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公司股东退股及股东承包经营问题
黄亮
【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合营公司股东能否退股、如何退股以及能否由股东承包经营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予以简单探讨。
【关键词】合营公司;股东退股;承包经营
【全文】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发生合并、章程变更或者重大资产变更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我国《公司的》第七十五条赋予了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采取“不鼓励、不提倡合营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的消极态度,因此对合营企业承包经营予以严格限制。但我国法律对于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股东能否退股、如何退股以及能否由股东承包经营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予以简单探讨。
一、关于股东能否要求退股的问题
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即在我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后,注册资本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公司所有,公司股东除根据《
公司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外,不能退股。
而根据我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六条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我国《
公司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的相关职权均由董事会行使,不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对于相关事项的异议表决事宜。因此,我国《
公司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不适用于合营公司,即合营公司股东不能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