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通过私力救济实现的正义,若从类型[29] 而言,主要与校正正义(correctivejustice) [30] 和报应正义(retributivejustice)[31] 相关。报应和报应正义的观念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久远,根深蒂固。它源于复仇——一种极端的私力救济,但在此基础上发展为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正义观念。报应正义深深影响着人类生活和行动选择,并在法律中打上了鲜明的印记。
报应概念没有确定标准。《牛津法律大辞典》将“Retribution”一词译为“报复”,解释为“所受的损害之回复、回报或补偿”。[32] 只有很少人将报应概念维持在较早期的意义上,[33]麦克尔等许多人认为,“报应已成为对行为人实施的恶行或善行的一种反应,是以均衡由于此善行或恶行造成的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之间的不相称为目的。”[34] 中国自古崇尚善恶报应观念, [35]“以直报怨,以德报德”。[36] 报应既涉及个人以行动报复,如“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 [37]也企盼上天和命运惩罚,故报应既有主动性,有时也表现出被动和无奈。除作为行动的报复外,报应还关注违法行为的道德性,侧重事后评价和事前引导功能:评价功能把后事与前事通过报应观念联结起来;引导功能指善恶报应观念作为一种劝善的说教引导人们向善,当然这种引导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威慑的基础上。因现实中善恶不得其报乃至相反事实比比皆是,故报应观念被延伸至子孙受报,但仍常与现实矛盾。[38] 东汉以降,佛教因果报应[39]观念传入后与中土传统报应观结合起来,基本可解释上述矛盾。[40] 如今善恶报应、因果报应、业报轮回、三世报应等概念基本可视为类同。总之,一个“报”字,不仅是人类基于本能的理性行动选择,而且可视为“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
报应观念之所以深入人心,是因为它贴近人性要求和生物本能,是最原始、最基本、最直觉和最具渗透力的正义反应。基于报应实现的报应正义,表现为一种“各得其所”的原始、朴素、直觉的正义观念、心理感受和道德感情。人类学家提供了大量材料说明报应和复仇是初民社会中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涂尔干、默顿等社会学家关注报应的社会功能;精神分析学家强调对违法犯罪做出反应的无意识的恐惧和其他驱动力;心理学家试图探究报应正义的心理机制; [41]社会生物学者主张报应的生物学基础。[42] 报应正义是生物世界的普遍法则,正如魏因贝格尔指出,“正义的原则和理想是部分地以生物学为基础和部分地以文化为基础的决定行动的因素。”[43] 法律映射出报应正义的要求,早期法律表现尤为明显,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的同态复仇、罗马法确立的报复法则等。毫不夸张,不仅
刑法,而且侵权法、
合同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其实都建立在报应正义观念基础上。正如波斯纳指出:
在竞争性环境中,要生存下去,就要有某些最起码的感受,即某些根本的东西应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来保有和处理,并随时准备为这种支配权而战斗,这种就绪状态就是权利感。一个生物在其他生物要从它这里夺走对其生存至关紧要的东西时不具有这种道德义愤感,它就不可能生存和繁殖起来,因此,世界上就会有这样一种生物选择,它偏向那些天生拥有这种感觉的生物。权利的内容会随社会环境而变化,但这种拥有权利的感受会是一个常项,而这就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一直到20世纪了,美国法律中还一直保留着复仇、报应正义和校正正义的观念。[44]
有人认为,报应正义和校正正义的概念“根源于可以用社会生物学作出言之成理之解释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关于救济性正义(即对越轨予以制裁的正义)的观点扎根于一种基本是复仇的人性理论,这种理论与达尔文的观点高度兼容[45]。报应正义与复仇有关关联,努斯鲍姆称“复仇是一种原始感情”,波斯纳说,“复仇确实是原始的,是直觉的,就像爱一样。”[46] 报应正义依其渊源可分为神意、道义和法律报应,神意报应来自于朴素的“替天行罚”[47] 思想、以及神罚论和赎罪论,[48]道义报应以康德为代表,法律报应以黑格尔为鼻祖。[49]